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媒体聚焦 
 
媒体聚焦
科研成果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媒体聚焦  科研成果 
 
产业园区联盟建设与“一带一路”倡议
来源: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城市与产业法研究中心  浏览次数:729 日期:2016/04/15  加入收藏

一、产业园区“走出去”与“一带一路”

中国产业园区已走过三十余年历程,其诞生与发展对外顺应国际竞争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潮流,对内强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通过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出巨大的社会效益,助推中国完成从落后的农业国家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蜕变。

截至2015年12月各类国家级产业园区数量就已达485个,此外地方各种级别、各种类型、发展阶段不一的产业园区数量众多,由于没有考虑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和中国经济新常态的现实,致使产业园区严重无序化同质竞争,法律不健全,发展模式单一,制度失灵等多重困境,过去依靠土地、人才、财税等优惠政策驱动发展的1.0模式必须向制度、融合化和软环境三要素相结合的新型驱动发展2.0模式转变。

我国正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将东亚、东南亚、南亚、中亚、欧洲南部以及非洲东部的广大地区联系在一起,覆盖60多个国家。产业园区 “走出去”是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国探索全球经济治理新秩序、推动中国产业园区发展转型的必由之路。

产业园区在2015年3月28日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框架思路与合作重点”两部分中对产业园区的定位为:“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鼓励合作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产业园区走出去成为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排头兵。国务院于2015年5月8日公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对产业园区也做了相应规定:“发挥沿边开放优势,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境外制造业合作园区。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创新商业模式,鼓励高端装备、先进技术、优势产能向境外转移”,产业园区成为我国工业4.0的重要载体,产业园区走向海外也是我国先进工业技术输出的重要方式,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载体。

二、我国产业园区“走出去”面临的风险

我国境外产业园区的建设走过了企业自主探索、政府与企业主导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和政府推动建立境外园区等三个阶段,已经取得初步成果,根据商务部2015年统计数据,当前我国在近50个国家自主投资建成、在建、拟建的产业园区达118个。以19个国家级境外经贸区和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中马钦州—关丹产业园区为代表的“一带一路”相关产业园区为园区“走出去”的标杆。

我国产业园区 “走出去”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信用等方面面临着诸多硬性和软性的风险。

1、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主要是指一些东道国为保护本国经济和企业而为海外投资设立的相关障碍,诸如限制货币汇兑、征收财产、政府违约等,此外还包括东道国国内政治不稳导致的战争和内乱。

2、经济风险。园区“走出去”在投资和收益上具有“初期投资大,直接回收慢”的特点,位于国内的母园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持续投入成为海外园区能否建成的关键要素,此外还存在园区的盈利模式过于单一,东道国融资渠道是否畅通等相关风险。

3、法律风险。东道国投资法律环境变化的风险是园区走出去在境外办新园区的最大阻碍之一。此外,还存在劳动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等。

4、信用风险。国内产业园区能否兑现承诺给东道国的投资,东道国给予园区的优惠政策能否落实到位,合作建设的项目是否会违约等,都涉及到双方的信用程度。

5、文化风险。“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众多,国情各异,民族不一,宗教派别林立,在风俗习惯、商业文化等方面差别巨大,园区如果处理不好这些软性的文化因素,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

三、建设产业园区联盟助力“一带一路”倡议

我国产业园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应对诸如政治、经济和法律等硬性风险,但在应对如信用和文化等软性风险时,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往往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园区走出去”具有集群性的本质特征,其可以借鉴企业“抱团形成产业园区走出去”的经验,以商会、行业协会和园区协会等社会组织为纽带结成产业园区联盟的形式,结伴“走出去”,共同应对“走出去”过程的中各种风险。

(一)发挥产业园区联盟制定“软法”的作用

“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法治发展水平不一,在投资东道国关于园区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政策缺位的情况下,商会、行业、园区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其政治敏感性较弱,可以由商会、行业、园区协会等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园区行业准则、园区产业技术标准等,先在园区内部推行,然后可以扩大到东道国的相关经济领域,通过这种“软法”来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为园区和企业服务,这样既可以维护我国海外园区的利益,也易于东道国接受。

(二)发挥产业园区联盟社会服务功能

“一带一路”倡议涵盖的国家众多,各自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市场开放程度不同,政治制度各异,民族宗教文化千差万别。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情况的,在选择合适投资建园国和运营海外园区时,仅靠园区和政府自身提供的服务是远远不够的,而商会和行业、园区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力量恰恰可以弥补很多政府职能的不足,这也是产业园区联盟社会服务功能之所在。应该发挥商会、行业、园区协会在信息交流、文化交流、人才招聘与培训、东道国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作用,为海外园区的建设和运营提供良好的服务,塑造园区良好的社会形象,降低各种潜在软性风险的威胁。




 
返回上一页 || 打印文章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1994-2014 tdi.tongji.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彰武路1号 邮箱:tongjidi@163.com 微信公众号:TongJi-DI 邮编:20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