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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华教授主持第三届浦江法治论坛·温州峰会圆满落幕
来源: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  浏览次数:1262 日期:2017/08/13  加入收藏

     8月8日,温州在迎来第16个“诚信日”之际,第三届浦江法治论坛温州峰会暨中国信用法治大会于浙江省瑞安市召开。此次会议由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中国金融信息中心、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法院主办;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中国创造学会、同济大学法学院、温州市总商会、中国人民大学浙江校友会共同主办。180余名来自高校科研系统、政府部门、法院系统、金融机构等领导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围绕“社会信用法治助推与发展”核心主题展开讨论。论坛开幕式由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主持。


    瑞安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忠宝在论坛开幕致辞中说,这次论坛是瑞安继2016年承办中国破产法论坛之后,第二次承办全国性的大型法治论坛。这是法学界对瑞安法治建设与法治文化的肯定。瑞安作为温州发展的“缩影”,比起其他地方,对“失信之痛”感触更加深刻,对“信用之重”的认识更加到位,对“信用之立”的愿望更加迫切。瑞安主要做了四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建立了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第三,依法惩戒失信违法行为;第四,全方位推进信用瑞安建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亚农在致辞说,他代表温州、瑞安两级法院向莅临本次大会的领导、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温州人商情天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温州人历来讲究诚信。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先发地区、前沿阵地,温州也曾体会到失信之痛,更加体会到诚信是金。改革开放以来,温商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三把大火”:第一把火是耻辱之火。1987年8月8日,5000余双温州皮鞋被打上劣质皮鞋的标志,在杭州武林广场被大火烧毁,这把火是温商的耻辱。第二把火是诚信之火。1999年12月15日,2000余双假冒的温州皮鞋被大火烧毁,这把火是温商诚信复苏的见证。第三把火是荣誉之火。2017年8月8日,温州人在杭州再次点燃了一把火,这把火是温州从资本积累到二次创业、到第三次跨越的全方面展示。2002年,温州市人大率全国之先,设立以诚信为主题的区域性纪念日——“8·8诚信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郭文波在致辞中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各个地方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推进下,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一是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二是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已经接通39个部门,归集各类信息约35亿条。社会信用法的基本法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研究类项目。希望各位法律专家能够继续深入研究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立法问题,在对各国现有信用立法以及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为中国的信用立法献智献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国猛院长委托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根才致辞。致辞中说,首先感谢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对信用建设瑞安经验的肯定,以及瑞安市政府在司法助推信用建设中对瑞安法院的帮助。瑞安市政府和瑞安法院在信用建设上的突出表现,是浙江省从上到下积极贯彻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典型标杆,经验值得推广借鉴。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其中一项内容是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包括审判信息公开、加强案件执行、失信行为制裁等方面。周专委强调,加强案件执行,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是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大方向,是法院助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面。一方面,执行工作是因失信行为造成损失的救济途径,可以矫正不诚信行为,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强制力保障。另一方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能够引导社会行为,为群众践行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思想基础。

    同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强化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更加有利于推进破解执行难工作。总体来说,基本解决执行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是相互支撑的。

    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程天权发来贺信。贺信由组委会副主席朱国华教授宣读。贺信上说,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来,如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成为社会之重。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实践中也取得一定成果。本次温州峰会3天的内容为:8月7日浦江法律服务联盟 L20温州活动,8月8日中国信用法治大会学术研讨会,8月9日中国特色小镇命运共同体建设专题研讨会。回顾论坛历史,不论是首届的以“司法改革研讨”为主题,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热点和难点;还是第二届以“新格局、新秩序、新规格”为主题,在新格局的条件下探讨竞争与知识产权,都获得了各方的大力支持,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在论坛的主题演讲环节前,《法学杂志》执行编辑、研究员付强宣布并点评了本次论坛的获奖论文:一等奖《“淘宝”司法网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与应对》(作者:蔡振宇);二等奖:《略论民事诉讼中“诉讼诚信”失范行为之规制》(作者:周新弟);《以“职场碰瓷”为视角浅析诚信劳动关系之构建》(作者:薛林敏);三等奖:《从不当诉讼行为微观法律职业共同体互信机制的建立》(作者:林振宇、薛箴言);《失信惩戒与助推执行之实务分析》(作者:王盈楹、林江舟;《论虚假诉讼中测谎结论的证明价值》(作者:张赫、陈成益)。以上5篇优秀论文及其作者受到表彰。 

随后进入主题演讲环节,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兼秘书长朱国华主持。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张建华围绕“信用建设”发表演讲。张建华司长指出,信用建设一直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关注的重点。这段时间研究会对中国信用建设从企业角度出发做了些工作。他强调,中国在信用建设上走的道路的特点是“顺天应时、规模最大”,而且信用建设在我国是自觉的,这点不同于西方以及其他国家。企业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突破口。国家层面的信用建设做到了相应的思想动员和规划。接下来,需要增强包括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制度支撑,加强法院、科研机构和学校方面的工作,做到政府推动、企业跟进、学界参与。下一步的工作,第一是制度建设,第二是信息利用,第三是厘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第四是大胆开展信用评级,第五是加强研究。

    瑞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曾瑞华发表题为“以诚立城、以法护诚、以诚兴城”的演讲,讲述瑞安市政府和老百姓以诚信为本的历程和决心。以诚立城,深植瑞安诚信基因。瑞安是南宋三大学派之一永嘉学派的发祥地,永嘉学派主张事功学说,强调“通商惠工”、“义利并举”,这种重商文化是瑞安乃至整个温州地区经济发展的“文化基因”。重商必重信,无信不为商。瑞安人商行天下,靠诚信赢得尊重,也靠诚信赢得商机。以法护诚,永葆瑞安诚信之春。诚信建设需要法治保障,法治城市需要诚信氛围。有了规章制度的硬保障,诚信建设才会进入正确轨道,才能持续推进;建成了诚信社会,提高了道德水准,整个城市才能更好地运行在法治轨道。以诚兴城,打造崇法守信之都。融合推动法治、诚信双轨并行、互促互进,是瑞安城市发展的既定策略。在今后的建设实践中,瑞安市政府将坚持以征信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应用为重点,以奖惩联动机制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迈向深水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导林嘉发表题为“以法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演讲。林嘉首先从信用与信用法治的关系展开论述,主张用法治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其内容有:一是强调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三是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完善征信标准;四是加强社会团体的信用建设。强调几个关系的协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失信者的惩戒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

    瑞安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鞠海亭发表题为“以司法之力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演讲。鞠海亭院长指出,近年来,“诚信危机”问题突出,亟需建立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伦理,重建社会信用体系,这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瑞安显得特别迫切。为此,瑞安法院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营造“失信可耻、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后鞠院长介绍了瑞安法院在司法助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的具体做法。

如在诉讼中加强诚信引导,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4年来成功查办虚假诉讼案件69件,涉案标的4599万元,追究1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执行中加强失信惩处。2016年以来依法惩处36起恶意悔拍行为。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惩处力度,先后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5人,已判刑5人。在破产审判中加强逃废债打击。先后将20家在破产审判中涉嫌逃废债的企业和26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已判刑4件4人,其中2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在构建社会征信体系中加强征信应用。定期上传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至瑞安信用信息综合。2016年以来,已先后对11000余名“两代表一委员”、村党组织换届、村委会换届的候选人进行失信审查,促成66人履行义务,执行到位3009万元案款。因成绩突出,今年6月瑞安法院作为全国唯一基层法院代表受邀参加由中宣部和最高法院联合举办的“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南昌现场交流会,介绍“以司法之力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瑞安做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作主题发言,他发言的主题为“信用法治建设的破产法思考”。徐阳光指出,破产法是信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内容。首先,破产法本质上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之法,与信用有着天然的联系。破产法是在信用市场中为解决信用危机而产生的制度。信用的出现,信用交易的产生,破产法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破产法的首要价值就是在信用危机出现之后,在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了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法律提供的制度通道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无论何种通道及其对应的法律后果,公平偿债始终是第一位的。这既是对信用危机的一种应对,也是对信用经济的一种保障。破产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之为“经济宪法”,承载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等多重使命,但其本质的功能始终是公平处理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循此宗旨,方可确保破产法的正确实施,不致偏离立法的初衷。

    其次,破产法解决“僵尸企业”的市场退出问题,本质上就是清理信用垃圾,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清理僵尸企业,既包括对失败企业的破产清算使其有序退出,也包括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让其“涅磐重生”。无论是哪种方式的处置,都是对市场信用的清理和恢复,都是为了维持市场经济良好的信用秩序。

    再次,破产法是公司法、金融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则的“试金石”。金融交易方案的设计能否经受住市场的检验?各方信用关系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破产法是最后的一道检验屏障。最后,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财产追收制度,以及对逃废债行为的追责,都是信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徐阳光在发言中还指出了“信用法治建设中应当关注的十个问题”。第一,财产担保挤占信用融资的空间;第二,反思担保链条;第三,担保机构存在价值的问题;第四,征信如何覆盖到农村;第五,如何界定失信被执行人;第六,失信惩戒如何法治化;第七,执行部门掌握的信息如何与破产程序审判共享;第八,个人信用与个人破产的关系;第九,世界银行提出的三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第十,信用修复,如何看待重整新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行长韩永忠发表题为“践行为农使命, 助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演讲。韩永忠指出,瑞安农行作为一家支持县域发展的主流银行、服务三农成长的责任银行,近年来始终以提升客户信用品质为己任,通过推行农村金融自治模式、建立村民信贷档案数据库等手段,积极实施白名单守信机制,严厉打击逃废债失信行为。截至6月末,瑞安农行各项贷款191.84亿元,不良贷款余额2.03亿元,不良率1.06%,分别比最高点下降6.49亿元、3.45%,其中农户贷款12.56亿元,不良贷款余额120万元,不良率仅为0.09%。这份向实向好的诚信评价“成绩单”客观展现了农行乃至整个瑞安信用生态的良性发展趋势。这几年,瑞安农行的主要做法是,推动信用信息搜集建档,让农户融资不再难;搭建信用自助申贷平台,让农户融资不再繁;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让农户融资不再贵。他强调,从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体会和启示方面来说,金融机构助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金融机构助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大众普惠和商业可持续相结合;金融机构助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线上和线下协同发力。

论坛研讨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副会长、秘书长殷辉主持。

    国家发改委原财政金融司副司长,中信建投基金副董事长李聚合以“大数据时代的信用信息共享与制度思考”为题发表演讲。李聚合司长围绕五个方面展开:第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在中国社会信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严重的失德行为也要惩戒。第二,社会信用信息记录的分类和范围。我们现在严重依赖大数据,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就至关重要,包括主体的身份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社会诚信信息;商务诚信信息。第三,信用信息归类与共享。大数据时代产生了众多采用信用管理的平台,发挥平台在征信领域作用的同时又要限制其一些负面因素。第四,法律法规与应用场景的问题。包括政府守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商业诚信产品、信用主体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第五,互联网时代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是新经济赖以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

    法制日报社浙江记者站站长、浙江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兼职教授陈东升围绕法院监督促使全社会守信用讲信用、法院应通过司法裁判促使政府带头守信、法院自身要求建设信用法治的典范三个方面阐述司法机关应当如何作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波以“司法助推社会诚信建设”为题发表演讲。曹波院长指出,司法实践中社会诚信的缺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增加,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导致法院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二,原本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案件却因为当事人的消极诉讼导致审理周期特别长。三,开庭判决率高。四,证人证言的可信率很低。五,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现象突出。六,执行难。其次,曹波提出三点解决方案:一,强化法院的裁判对诚信的引领作用。二,强化法院对执行的保障作用。三,加强司法公开。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斐民以“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中国塑造——以个人信用的奖惩与修复机制为中心 ”的主题发表演讲。王斐民教授说,在我国,个人投资经营、消费信贷等活动日渐活跃,随之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愈渐增多,陷入困境的个人如何脱困、如何进行债务清理引起各方关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和基础设施条件都还不够成熟,主要根源不仅在于宽容冒险、宽容失败的文化缺失,更在于现有制度缺乏识别陷入债务困境中的人,是诚信的人还是赖皮的人。因此,给个人破产法一个更为中性的名称——个人债务清理法,同时在该法的具体制度建设中以个人信用的奖惩与修复机制为中心进行研究与探讨。

    首先,需要对个人(自然人)破产抑或个人(自然人)债务清理,即名称上的争议进行辨析,确立一个与立法精神更相符的名称;其次,对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程序的启动、受理、管辖、前置程序、债务和解、债务清算与债务重整等几项内容;再次,就个人债务清理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在借鉴域外经验和我国强制执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塑造;最后,衔接与配套制度的完善能够充分有效地健全整个债务清理的机制。信用问题在个人债务清理法的每一项具体程序与制度当中都能够得以体现。债务清理法和社会信用法相结合、相促进,对于提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法治化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海强发言主题是“民事执行领域的信用问题”。杨海强认为,执行是法院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难对司法公信力有影响。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国家治理社会的能力与社会现状脱节。解决问题要从社会信用体系入手。一,守信主体除了失信被执行人,还包括法院。在执行规范等方面,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有示范作用。从信用模式看,信用惩戒模式应该是由政府带头后社会力量介入。失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道德缺失,另一方面是失信成本较低。大家守信意识较差,所以刚性约束必不可少。二,执行领域的司法信用建设有很大意义,司法信用是维护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防线。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浙江省特色小镇研究会会长郁建兴对上述专家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郁建兴说,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信用和诚信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古代推崇仁义礼智信。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信用与全部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是全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大数据时代,信用信息政策的研究既要研究信息公开又要研究隐私保护。我国在2008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任重道远。温州在八十年代信用缺失,后来温州致力于信用建设。温州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建设有了很大进展。金融界的信用危机为何出现、行政诉讼的判例如何影响政府行为、信用是否与宗教信仰也有关系,都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论坛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温州大学教授邱本主持。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杨松发表题为“行业信用法治保障的相关问题”的演讲。杨松指出,信用建设是全方位的,信用评级是基础性的。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如果没有公信力的话,就完全丧失意义。信用治理中,信用评级机构起到重要作用。她讲到了国际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发展和变革。1841年美国商人建立第一个信用机构,1914年信用评级的第一个机构穆迪公司成立了,专门做信用方面的评价。20世纪信用评级发展壮大。20世纪末,很多国家建立了初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各国开始关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把评级结果作为市场风险的重要参考。2008年金融危机的推手是评级机构的缺失。中国信用评级起步晚,国务院的规章还没有上升到信用法律的高度。主要问题有:一,多元主体对信用评级制度治理的作用;二,政府在信用评级中的作用;三,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我们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是法人,是商事主体;四,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制度(注册制还是其他制度)以及评级标准;五,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内部审核;六,信用评级机构责任机制的建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巍发表题为“商事审判强化规范企业诚信的司法作为”的演讲。针对民商事审判中规范企业诚信的问题,他提出三点做法,一是要遵循诚信原则,公正评价、依法规制商事活动。二是要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披露责任体系。包括需要解决资本和资产信息公开披露的问题,需要激活并完善权利外观责任条款,扩充信息公示责任主体。三是要深化规则实施,维护诉讼诚信,促进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其中包括诉讼程序不应成为背信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的合法通道,用法人住所登记公示制度维护诉讼诚信的严肃性。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施雪华围绕“政府在信用法治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为主题展开论述。施雪华指出,信用、信誉、诚信不可混用。应分清三个词的概念并着重解析信用、政府信用、信用法治三个概念。信用分为私人信用和公共信用。私人信用包括个人、私人组织、私人事业单位、私人组织等的信用。公共信用不等于政府信用。公共信用包括国际公共组织的信用、国家信用、政府信用、公共部门的信用、公益取向的非政府组织的信用。政府信用是公共信用的一种,指政府作为公共机构通过对社会和公众的承诺和行为建构的让社会和公众信任他自己的未来履行诺言的能力。私人信用和公共信用适用于不同领域;私人生活中的私人信用和公共生活的中的公共信用都应该是主客体之间的自由意志;私人信用和公共信用的法律法规制度化需要在自由、平等、公正的环境下形成。信用法治的概念。信用法治包括理念、法制、政策、行为、体制、机制和文化。最后,施雪华教授简要阐述政府在信用法治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教授杨福忠发言主题是:我国社会信用立法模式及应确立的主要制度。杨福忠指出,诚信价值观,最早是以道德规范形式存在的,从诚实、信用、不欺诈转化为法律规范化。西方国家的信用立法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分散立法模式,即没有专门的信用立法,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另一种是集中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立法最完备的国家,现行有效的信用立法就达17部。我国未来的社会信用立法应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即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信用信息管理法。那么怎样建立社会信用立法?杨福忠建议,社会信用立法应确立主要制度:第一,应该建立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诚信的实质内涵建立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要区分善意和恶意,要区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包括市场惩戒、行业惩戒、行政或者法律惩戒。第三,信用修复制度。未来我国的信用立法应增加信用修复方面的内容,明确不良信用修复的途径、修复程序以及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主体各方在信用修复中的权利、义务,从法律上帮助信用信息主体恢复信用。第四,信用信息采集和披露的负面清单制度。第五,信用信息符合正当目的使用制度等。

    《法学杂志》执行编辑、研究员付强对下午的第二单元专家发言进行评议。他说,专家学者们都在为信用法治建设方面做重要的努力。两位庭长在司法实践中提炼出的观点对大家帮助很大,杨松院长关于围绕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及其治理这个新的概念让人耳目一新。信用法治建设中,国家如果能够履行好义务,如提供诚信教育、提供生活福利、解决协调合作问题、实现共享等,公民也会自愿履行义务。期待“国家信用立法法案”的出台。


延伸

阅读1

背景导读:

    作为中国特色小镇发源地,浙江已在政策支持下成为了全国特色小镇发展的模范力量。根据2016年住建部公布的全国首批127个特色小镇名单,浙江以8个特色小镇的数量位居首位。一批特色小镇以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气质,成为实现创新创业者梦想、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新动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平台。在2016年开展的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中,浙江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被认为是引领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战略典型经验做法。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最活跃地区之一,但经过多年发展后,产业却呈现“低端、分散、弱小”的面貌,失去了原有竞争优势,而今温州特色小镇的创建着眼于扭转这种局面。不过无成熟经验可借鉴的现实,也让特色小镇建设在前景可期的情况下,面临诸多发展难题。 

    2017年浦江法治论坛·温州峰会暨信用法治助推中国特色小镇命运共同体建设专题研讨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在温州瑞安召开。会上,中国特色小镇命运共同体揭牌成立。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会长张建华为中国特色小镇命运共同体主持揭牌仪式。

    据了解,此次论坛由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浙江省特色小镇研究会、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中国创造学会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联谊会承办;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办。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企业家、特色小镇政府的分管领导就信用法治助推中国特色小镇命运共同体建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分析,并对中国特色小镇在经济新常态下的可持续性和命运共同体的建设给出了重要建议。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浙江省特色小镇研究会会长郁建兴首先介绍了浙江省从2015年至今这两年来创立的106个省级特色小镇的情况,并给出了浙江省特色小镇建设的5个基本经验:一,因势而起,传统产业化“危”为“机”的转型升级。二,乘势而建,根植于扎实的产业基础。三,借势而兴,经济社会内源发展的动力机制。四,顺势而为,小镇特色发展的政策供给。五,聚势而成,特色小镇居民的获得感。其次,郁建兴院长从开发区模式依然存在、顶层设计尚待完善、人才引进困难、政府观念尚待转变、社区营造亟需跟进等5个方面谈了浙江特色小镇未来发展的着力点。最后,郁建兴就浙江省特色小镇值得推广的经验给出了以下4点建议:一,依托原有产业基础,紧扣产业升级趋势,锁定产业主攻方向,形成错位竞争。二,市场“进”政府“退”,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三,重视环境建设,生产生态生活相融合,使小镇更具吸引力和生命力。四,尊重市场规律,目前特色小镇较为成功的案例,是业已经过市场竞争机制残酷筛选的结果。

    北京大学金融信息工程管理系教授窦尔翔通过对特色小镇与市场的关系、供给需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政府引导资金风险等有关特色小镇过热现象的分析,揭示了资信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核心作用和重要意义。窦尔翔认为资信应该从诚信度和信用度两个层面来重新定义,并将特色小镇分为:所有运行的实业者、消费者和给所有实业者和消费者提供资金的供资者两类。在信息不对称和委托问题造成国内外资信生态恶劣化困境的情况下,套利行为导致人和人、主体和主体的交易成本过大而引发市场柠檬化。因此,要建立一个好的市场,这个市场应该有这么几种:点平台、线平台、角平台、面平台、域平台。

    人民日报社中国城市报副总编、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陈柳钦怀着对中国特色小镇建设的美好愿望,“山色湖光步步随,古今难画亦难诗”,概括了建设中国特色小镇的5个关键词:第一是本底,本底是生态环境,如果没有生态环境的话,建设特色小镇的底色是不对的。特色小镇建设的基本条件是生态自然环境,而生态环境当然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生态环境的理解是广义的理解。第二是本色,特色小镇的建设需要有本色,即地域和空间的特色,本色建立在本底的基础上,要有自身的独特特征、风范。第三是驱动,产业是驱动,浙江的特色小镇是在产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别人复制浙江的特色小镇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特色小镇的发展要有产业的驱动,这种产业如果没有与空间融合的话,产业也不能发展。第四是引擎,资本是特色小镇的引擎,特色小镇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实体经济的支撑,而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缺少资本。第五是灵魂,特色小镇的灵魂是文化,特色小镇要想真正成为生命共同体,需要有灵魂、精神,否则难以生存下去。只有这样,特色小镇才能真正发展成为融为一体的命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

    温州平阳县金融办主任傅贤党,在结合本地南麂基金岛发展思路的基础上,谈了中国特色小镇建设对发展当地旅游的重要作用,特别强调了私募基金助推企业走向规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深远意义。

    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林荣辉代表副总经理姜晓刚发言,从金融、政策、运营、产业、互联网、物理等社会形态的5个方面深入地探讨了特色小镇规划设计与实践经验。在结合浙江省特色小镇的发展阶段、构成要素和实践案例的基础上,明确地界定了特色小镇与城市、产业园区的区别,并概括了以创新为核心、以平台、激励、成本和包容为最大公约数的特色小镇构成要素。就特色小镇与政府的关系定位,林荣辉认为,政府在特色小镇的启动引爆、孵化培育和加速发展阶段依次扮演着政府主导、政府引导和政府服务等角色。最后,林荣辉向与会人员展示了特色小镇在实践中的具体案例。

     特色小镇网总经理胡国林发言中指出,特色小镇要实现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更要实现产业、投资、人才和生态等的融合发展维度,他高度肯定了信用对推动特色小镇融合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第一,信用可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第二,信用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第三,信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其次,胡国林就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和发展,对特色小镇网的建设初衷、产品和服务作了简要说明:(1)用数据为特色小镇建立画像(包括信用画像),为政府、企业提供服务。(2)用智能化技术为特色小镇打造管控和服务平台。最后,胡国林表达了特色小镇网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愿望:特色小镇政府、入驻企业和个人打造信用评估体系并率先市场化运行;让信用评估和特色小镇国家标准建立联系,可以有更高的平台;率先利用信用体系建立起第三方独立的数据库并可开发更多工具。

    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秘书长、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国华在高度评价中国文化即为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前提下,认为中国特色小镇就是中国文化的缩影,并在法治就是软环境、是规范、是推进器、是创新保障的制度性条件下,寄望我们对待特色小镇就像对待婴儿一样,来打造中国特色小镇命运共同体。

    中国特色小镇总编辑洪奇辉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诚信”的角度认为,特色小镇对信用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中国特色小镇的精髓即为心灵的共生体,代表着新文化、新文明。要打造命运共同体必须内外兼行,法治是外部约束、诚信是内部自律。特别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家要自觉的从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高度上看待、对待、慎待企业诚信及个人诚信。

    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陆朝龙,介绍了信用建立的环境、信用评价的内容,并在分析中国当下信用体系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就中国信用体系的完善给出了3点建议:一,建立和完善借贷数据的存档记录。二,构建和打造完整的信用数据。三,解决信息孤岛,增加信息流通和共享。

    上海思董产业投资服务中心主任王忠教,从园区建设的角度剖析了当前中国特色小镇的欠缺之处,就中国特色小镇顶层设计的欠缺给出了一些富有启示性的建议。王忠教认为,浙江省特色小镇的成功是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是水到渠成的自然结果,是社会转型的需要,更是产业升级、大城市发展和服务业的需要。最后,王忠教指出,我们必须从信用法治的眼光和理性思维的角度,适应特色小镇综合性的和社会性的发展需要,推进中国特色小镇建设。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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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导读:

    商品信用是构成行业信用的基础,行业信用则是经济信用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社会经济领域,行业信用起着区域经济“培增器”的作用。健康有序的行业信用有助于提升行业形象,促进经济发展;行业信用的失落,只能造成无序与恶性竞争的市场经济,对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纵观温州民营经济的信用建设,经历了“二落二起”的坎坷过程。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温州一度成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当年温州人痛定思痛,致力于“质量立市、名牌兴业”,铸造了一个“质量温州”、“品牌温州”。2001年温州市委、市政府提出全力打造“信用温州”,推动全社会信用环境优化,随后温商信用享誉全国,几千万上亿元的资金拆借几乎不用打字据。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温商对信用的过度透支,在银根紧缩和实体经济、房地产、大宗商品不景气等多重压力下,2011年温州暴发局部金融风波,两链风险激增,民间失信、银行坏帐蔓延,外界一谈温商就色变。此后温州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协会多管齐下,2015年7月温州跻身全国首批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6年获评“十二五”商业信用环境优秀城市,今年7月又荣膺“城市信用建设创新奖”。 

    作为2017年浦江法治论坛温州峰会暨中国信用法治大会的序幕,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中国金融信息中心、浦江法律服务联盟、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等论坛的主办方代表于8月7日下午来到温州市总商会,在温州市工商联的引导支持下,围绕温州近年来在行业商会信用建设、行业自律中的“温州经验”、遇到的瓶颈问题,展开积极深入的座谈交流。

    本次座谈会由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温州总商会、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主办,浦江法律服务联盟、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共温州市委、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同济大学、温州市工商联、温州总商会、中国金融信息中心、浦江法律服务联盟、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服装行业协会、新生代联谊会、金属行业协会、家电行业协会、物流行业协会、服装行业协会、服装批发行业协会的领导、专家欢聚一堂,对中国信用法治建设和商会助推企业信用建设的温州经验,分析立法和商会服务企业信用的现状,以及对信用法治建设的未来提出建议和展望。

    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朱荣娒首先发言,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以“三把火”为主要节点和特征的温州8月8日“诚信日”的确认历程,以及温州市推进诚信城市建设的工作进展。朱荣娒书记特别强调“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企业信用有所不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在于顶层设计与信用法治建设,而顶层设计要求明确信用信息的界定、信用信息如何归集和运用;企业信用则应当注重自身的信用建设,其核心就在于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依法纳税与诚信经营。做到把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的生命线,而诚信经营则在于按照合同办事、依法纳税、不偷窃、不拖欠、不诈捐。不论制度与经济形态,诚信都是企业的根基与立命之本。最后,朱荣娒书记提出三点要求:第一、继续深化守法诚信教育,引导企业重视内部诚信制度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建设崇尚诚信的社会风尚;第二、宣传诚信典型,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守信诚信企业的宣传,树立商会与企业的诚信典型,营造守信宽容的舆论氛围;第三、健全行业自律,各行各业加强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对违规失信者进行惩戒,在行业内树立惩戒的标杆。

    中国金融信息中心柳小娟总监对座谈会的召开表示祝贺。随后介绍了中国金融信息中心的成立、定位和主要功能,并欢迎与会代表加强与中国金融信息中心的沟通和交流,共同推进中国信用法治建设和企业信用建设。

    温州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温州市总商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赵文冕以“工商联与商会对企业信用建设的助推探索”在座谈会上做了专题报告,总结和分享了温州总商会助推企业信用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赵文冕副主席对温州总商会助推企业信用进行了全面总结:从行业质量信用上说,商会引导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通过制定地方性行业技术标准,要求企业采标生产,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对于质量下降等现象,制定行约行规加以遏制,抑制仿冒假冒、进行规制。从行业经营信用上说,以金属行业协会为代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试点,建设各种信用评级、评估等系统办法,建设行业内部的信用体系,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建设秩序。从行业金融信用上说,市工商联举行过两次温州市总商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各行业各协会参加金融创新,降低大批企业金融风险。从行业环境信用上说,合成革商会组织专家巡查会,在环保方面进行及时的检查与反馈,并告知企业老板。从行业纳税信用上说,各协会各商会针对偷税逃税等失信行为进行积极协税赋税,并开展讲座。从行业从业信用上说,引导企业制定、执行招人用人、专业技术等等公约,约束企业信守承诺善待员工、约束企业内部人员遵守劳动合同,最终杜绝企业员工间失信行为。

    朱国华教授以“企业信用的建立与监管”为主题发言。发言中朱教授指出,企业信用体系是信用法治体系的一种,是全社会信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应包含征信体系、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监管、信用激励约束、信用教育与文化的六大体系与法治体系。在企业信用体系中,同时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以社会责任本位为原则。其次,在企业信用观如何运用的方面,朱教授提出三个要点:安全、合规、风控。朱教授建议,企业应当设置首席信用官,并对首席信用官的职责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划。随后,朱教授就企业信用建设监管的构想与本峰会的思路进行了关联。朱教授指出,企业信用体系不可脱离体制、法制、机制、财制、才制、吏制的六位一体。

    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樊新红结合在温州调研企业、行业诚信建设的案例,以“当下司法改革对企业信用的影响”为题发言。樊新红就信用对于企业的作用展开,通过实务的举例指出,企业信用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合理的经营风险与逃废债只在一线间。同时,樊新红点明了企业破产重整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缺失严重、破产重整企业寻找战略投资人困难、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混同现象突出、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对重整企业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樊新红对企业提出了如下建议:司法改革下,法院正在以为企业服务为导向;要懂法,不要随便担保、害怕破产;企业要规范经营,规范经营就是保护自己;信用是可以用数字量化的财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潮下,要保护好自己的信用、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可以国外通过诚信测试即可拿到贷款为参照;要适度披露企业信用的信息。最后,樊新红通过分析国家司法改革的利与好来对发言进行了总结。  

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忠成律师以“企业信用的维护与修复”为主题发言。何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与会代表分享了关于企业信用现实案例,通过案例总结企业信用维护与修复的方法和渠道。何律师指出,从实务的角度可从资金信用与第三方评价两个角度来理解企业信用。所谓资金信用指的是银行与非银行机构授信与金融机构评价,而第三方评价主体主要体现为工商、税务、劳动、质量等行政管理机关。

    其次,何律师将企业信用总结出七个特点:企业信用以正常为起点;企业信用需要全方位内、外与内外交叉维护;负面评价成为企业信用的主要记录方式;企业信用以网络、大数据为方式进行公开、公示;企业信用成为企业存续的基础条件,负面评价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信用评价具有法律强制性;良好的企业信用需要积极的培育和维护。

    何律师强调,企业信用维护应当建立包含风险识别、风险评价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应当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建立企业信用危机处置系统,应当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和维护的机构设置。企业信用破坏容易修复难,其修复需要漫长的时间与巨大的成本。因此,企业经营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信用意识,把信用管理与维护工作贯彻到企业经营的各部门、各环节。

    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院长也参与了发言讨论。杨松院长认为,商会也可以发挥助推整个社会信用法治建设的作用。基础制度的建设非常重要,也是长期的工作。杨院长提出行会在信用代码建设、信用数据建设(全面性、及时更新性、使用层面等)有推进上的作用,而商会与行会有权利监督企业的信用法治建设,需要长期考虑。

    专题发言结束后,各行业协会负责人就各行业信用建设状况进行专题研讨互动。

(选自 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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